嘉兴以浙江省软件产业(嘉兴)基地软件建设为核心,重点发展软件服务外包、变频家电等嵌入式软件、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传输与增值服务等。
1、加大对软件产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在现有市区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第一年增加300万元,第二年再增加400万元,从第三年开始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及软件产业发展状况逐年有所增加,增加的资金作为市级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发展专项资金)。软件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软件平台建设和环境建设,扶持软件园和孵化器建设项目、软件产品研发和产业化、软件企业发展的创新平台建设、风险投资、融资担保、软件人员培训、高级软件人才引进、技术创新的成果奖励、科技人员创业以及软件出口补助等。
2、加快完善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及民间资本投入嘉兴的软件产业。从软件发展专项资金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担保基金。建立由政府引导,以企业和民间资本为投资主体的嘉兴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
3、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5、新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具备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7、企业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标准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10、引导软件企业建立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11、对招商引资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引入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贡献的大小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2、鼓励软件出口,每年从软件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作为软件出口补贴。
13、鼓励企业上规模。凡当年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当年盈利且销售收入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税收入库总额不低于上年的软件企业,给予企业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14、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又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减税期间,如果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高于5%税率的,软件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补贴。在减免税期满后,如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率高于15%的,软件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补贴。
1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经申请预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16、鼓励软件企业提高项目管理及研发能力,向国际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凡新通过CMM认定的软件企业,每提高一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7、软件发展专项资金将对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的本市软件企业,给予适度支持。
18、对市软件孵化基地及软件园内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
19、实施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来嘉兴创办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20、对落户嘉兴的软件企业年薪1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嘉兴安家置业,由软件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本人上年所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
2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征税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